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24011991********, 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路**组**号,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晚,被告人翁某某饮酒后约代驾司机陈某某驾驶其号牌为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和平路凯莱丽景雅筑小区外,因代驾费用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并殴打陈某某。22时25分许,翁某某自行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该小区外公共道路驶入小区内,又返回小区外继续找陈某某理论。后翁某某被民警挡获。经鉴定,翁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良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联系电话:1592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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