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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零时01分许,被告人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翁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的情况说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证情况,对被查获地点、驾驶车辆的照片辨认附卷;

2.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长 陈武松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翁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 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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