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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灌南县公安局民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小区****单元**室。被告人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S****号小型轿车在灌南县新安镇海西大酒店门前停车场倒车时,刮擦嵇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苏GL****号轻型普通货车。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首。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翁某某与嵇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不需要翁某某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翁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2722号鉴定意见;

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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