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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25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第一小学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翁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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