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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3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03时25分许,被告人翁某某醉酒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福州市晋安区北二环东路行驶时,被设卡的晋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翁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浓度,经鉴定,被告人翁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24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驾驶证、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测试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取保候审人资格审查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9]毒(血检)鉴字第112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查获、抽血照片;

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元龙

检察官助理:杨 铭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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