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号。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2月31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翁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城厢区联创广场出发沿天妃路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方向行驶,途经荔城区新度镇阳城村路口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11.39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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