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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新蒲新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翁某某饮酒后持G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07-3****号变型拖拉机行驶至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大道盘龙路段时车右后轮脱落,后轮与同向行驶的由钟某某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贵CP****号轿车左前部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翁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结果为174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1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翁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察  官 林仁华

                              检察官助理 杨成旭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219****。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76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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