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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061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68********,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园**栋**号房。因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G****2号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由竹溪大道泊宁酒店出发 ,途径青山路、南湖隧道、园湖南路、民族大道,沿民族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新民立交桥底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防护栏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翁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检察官助理:曾宇诗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园**栋**号房 ,联系方式:1336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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