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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止。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2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翁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路**路路口遇红灯停车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mL。

到案后,被告人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警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接指令至上址处警,后查获被告人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其等人与被告人翁某某一同在酒吧喝酒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警情详情》、《查获经过》及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录像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翁某某到案经过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翁某某提取血样的过程。

3、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翁某某驾驶车辆的信息情况。

4、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mL。

5、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闵行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翁某某于2019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2月28日止。

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人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翁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的事实。

7、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二个月十五日以上三个月十五日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婷婷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189****)。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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