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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01978********,汉族,初中,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桂A****V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凤岭南路蓉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翁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1858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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