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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城宿舍(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4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翁某某酒后驾驶豫B60N08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薛店镇站前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广铁路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翁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24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宝山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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