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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建阳区潭城街道*******号。2012年2月23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号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村出发往南平市农业学校方向行驶,途经南平市建阳区东桥东路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与林某某驾驶的闽H*****号小型轿车相刮,造成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翁某某带至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翁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翁某某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户籍信息、前科记录查询、前科材料、谅解书、协议书、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翁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翁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翁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丽双

检察官助理:江 浩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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