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480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路**号**室。因嫖娼、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8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翁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南苑环球酒店房间内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1月的一天、12月25日,被告人翁某某先后两次在宁波市鄞州区南苑环球酒店房间内容留武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翁某某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翁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寻衅滋事罪的逃犯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武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浪

202043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