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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2825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里村**里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0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7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日凌晨1时许,郑某某、朱某某、邱某某(因本案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本市福田区**酒吧喝酒。期间,郑某某因酒吧音响音量问题与在酒吧内喝酒的客人林某发生争吵。随后,郑某某便打电话向被告人翁某某求助,被告人翁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带蔡某某(因本案已被判刑)等二拨共十几个人来到**酒吧,随后,郑某某将被害人兰某某拉出酒吧,并与被告人翁某某、蔡某某等人围住对方某某拳打脚踢,将对方殴打致伤。后郑某某又吩咐朱某某、邱某某到酒吧内将被害人郭某某带至门外后,被告人翁某某与蔡某某等人又围住郭某某一顿拳打脚踢,将后者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兰某某、郭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7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观澜派出所查获,随后民警发现其为网上在逃人员,于是对其犯罪事实作进一步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说明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郑某某、蔡某某、朱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有关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7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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