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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开设赌场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建德市寿昌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组建名为“诚信和谐”、“和谐诚信”微信群,招揽20名以上游戏玩家在平台上利用“青龙十三张”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3218元。

   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电子检查数据、执法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碧林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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