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位于晋江市**镇**村**路**号**房**室,通过手机微信向陈某某、翁某某、吴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曾某某、夏某某等24人非法销售“六合彩”,从中获利。

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熊某某,从其处扣押到用于非法销售“六合彩”的手机1部及赌资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赌资等及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及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地下“六合彩”特码组织竞猜对赌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清都

检察官助理张贻忠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