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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18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2月20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杭县人民法院(2013)杭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翁某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人翁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在2019年7月9日收到69470元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有能力履行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直至2020年4月28日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存款明细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东

检察官助理:廖墨岚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16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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