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1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日23时左右,被告人翁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东大村碰到被害人李某某,后因两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翁某某将李某某叫到东大街办东大村老车场附近协商还钱事宜,期间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撕打,翁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拳打脚踢,致李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辨认现场笔录;6、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3月17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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