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翁某某因工伤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夫妇产生纠纷,并因此对张某某夫妇怀恨在心。2013年7月1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在其租住的惠阳区**一出租屋持一把菜刀到**镇**学校旁路段,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张某某腿部及身上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20年7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耿忠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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