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原**酒店宴会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20年1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翁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酒店,利用宴会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占**酒店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82701元。
被告人翁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尚未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流水、建设银行卡账户明细、**酒店职位申请表、营业执照、酒店财务损失统计表、**酒店结账单、对账单、工资表、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曹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单位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宇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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