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住大埔县**镇**路**。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被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因犯盗窃被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因犯盗窃被福建省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翁某某在大埔县**镇**村**、**镇**村先后实施盗窃,分别在被害人田某某、彭某某宿舍和刘某某住家窃得现金7800元人民币、诺基亚手机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755元),款物合计人民币85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骑着黑色男装摩托车从**镇**出租屋出发,往**镇方向行驶到**镇**村宿舍,在被害人田某某宿舍内窃得内有200元现金的棕色折叠钱包一个,在被害人彭某某宿舍内窃得爆屏诺基亚手机一部、青五叶神香烟共计18包,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755元。
2、在**镇**宿舍行窃后,被告人翁某某骑着黑色男装摩托车来到**镇**村**,在被害人刘某某住家窃得现金76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翁某某在大埔县**镇**出租屋被大埔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追回赃款人民币共计6597元、青五叶神香烟共计14包、棕色折叠钱包1个、诺基亚手机1部,并部分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定郭
检察官助理:何婧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关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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