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广东省**市**区**街**巷**号**楼,户籍地是湖北省**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5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在T180次列车(广州-济南)9车20号下铺,趁周围人员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挂在衣帽钩上的黑色双肩包盗走,盗窃后在岳阳站下车逃逸。被盗包内有苹果牌A2179型笔记本电脑1部,黄金项链1条(重27.87克),金士顿金属优盘1个,SD存储卡1张,飞科电动剃须刀1个,现金人民币50元等物品。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上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277元。
同日,公安人员在G1113次列车(岳阳东-广州南)11号车厢将被告人翁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翁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李颖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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