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翁某某(曾用名翁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巷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翁某某至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村连球摩托车行门口,趁被害人韦某某醉酒坐在马路边睡觉之际,扒窃走被害人韦某某戴在手上的一块价值人民币8830元的“浪琴”牌手表。2020年7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村宜家公寓A307内抓获被告人翁某某。案发后,从被告人翁某某处扣押上述被盗手表,发还被害人韦某某。
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并发还的手表;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手表鉴定报告、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翁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远志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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