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738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原福建省莆田县,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翁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其注册的名为“**部落“的淘宝店铺转卖给被害人谢某甲,后被害人谢某甲将上述店铺的用户密码及对应的支付宝密码进行修改,并和被害人谢某乙共同使用该店铺销售鞋子。2019年2月7日,被告人翁某某先使用人脸识别的方式登录”“**部落”所绑定的支付宝,将该店铺内的货款转到其另一个支付宝上,后又于同月17日直接修改“**部落”所绑定的支付宝密码,登录该店铺绑定的支付宝盗取货款。截至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翁某某盗窃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经营的淘宝店铺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912.4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翁某某在**市**所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91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19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