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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 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翁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院子内,盗走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辆黑色金狮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该车己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田某某。

2、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翁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小区**号楼盗走被害人卓某某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后因害怕被人发现,将该车扔在路边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34元,车辆未能找到。

3、2019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翁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鞋厂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卸下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紫色台铃牌电动车的车盖,后发现该车车头被锁住,就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20元。

被告人翁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卓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侦查报告、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104元(其中,盗窃既遂部分共计人民币4884元,盗窃未遂共计人民币322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娥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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