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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185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乡**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7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周辉冷冻食品批发部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某一部粉色VIVO手机。

2、2020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翁某某窜至瑞安市**街道**鞋厂宿舍**号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孟某某一部黑色OPPO手机。

3、2020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翁某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凯比伦鞋厂门口盗窃被害人钟某某一辆红色绿玥牌电瓶车,后将被盗电瓶车转移至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村兴华旅馆后门。经鉴定,被盗的绿玥牌电瓶车价值1495元,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9月2日晚,被告人翁某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阿军车行店内盗窃被害人马某某一部玫瑰金色苹果XS MAX手机,后将被盗手机放置于被盗红色绿玥牌电瓶车坐垫下。经鉴定,被盗的苹果XS MAX手机价值3732元,现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9月2日晚,被告人翁某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阿辉车行欲盗窃被害人施某某一辆红色绿驹牌电瓶车,后因车辆上锁无法移动未能盗得。经鉴定,被盗的绿驹牌电瓶车价值1350元。

6、2020年9月2日晚,被告人翁某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永存车行盗窃被害人蔡某某一辆红色台铃牌电瓶车,后在转移被盗电瓶车过程中被车行店员拦截并追回被盗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的台铃牌电瓶车价值1417元。

7、2020年9月2日晚,被告人翁某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富强南路32号旁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一辆蓝色绿佳牌电瓶车,后将被盗电瓶车转移至瑞安市仙降街道农商银行门口。经鉴定,被盗的绿佳牌电瓶车价值704元,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8、2020年9月2日晚,被告人翁某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仙山路路口的岗亭旁盗窃被害人伊某某一辆白色韩田牌电瓶车,后将被盗电瓶车转移至瑞安市**街道******出租房门口。经鉴定,被盗的韩田牌电瓶车价值1725元,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在瑞安市**街道******号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周某某、钟某某、马某某、伊某某、徐某某、蔡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起赃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小青

检察官助理:林枫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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