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2018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途经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村丽城科技工业园K栋1楼附近时,见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无法拍价)未上锁,被告人翁某某随后将该车盗走,后以3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村裕和路雅苑工业园电动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喜得盛山地自行车一部(无法拍价),后以25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翁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村大兴一路同富裕工业区宝兴电线电缆厂I栋101旁,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凤凰牌山地自行车一部(无法拍价)。当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天源隆商场附近将被告人翁某某抓获并缴获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的凤凰牌自行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翁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翁某某有累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翁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赃物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5.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