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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翁某某,女,1966年**月出生于莆田市荔城区,汉族,文盲,无职业,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1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6月3日、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9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6日、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18日、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镇、**镇、**镇等地先后六次盗窃他人现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翁某某来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涵江区**镇**村**号的家中,盗走陈某某放于家中铁罐内的现金14346元(人民币,下同)。

2.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翁某某来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涵江区**镇**村**市场的租住处,盗走张某某存放在租住处的现金2900元。

3.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翁某某来到位于涵江区**镇**村路**号的**殿,盗走居住在该处的叶某某存放在庙内一楼卧室内的现金3200元。

4.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翁某某来到被害人姚某某(已殁)位于涵江区**镇**村**段**号的家中,盗走姚某某存放在家中的现金24000元。

5.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翁某某来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涵江区**镇**村**号的家中,盗走黄某某存放在家中的现金5200元。

6.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翁某某来到被害人宋某某位于涵江区**街道卓坡下厝42号的租住处,盗走宋某某存放在家中的现金逾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于2019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翁某某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翁某甲、翁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7.现场监控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56646元,且有入户情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志峰

检察官助理:周雪萍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四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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