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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莆田市城厢区,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正鼎东街口小区门口的一部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部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243元。该部电动车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许某某。

被告人翁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4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娥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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