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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56号 

被告人翁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3********,汉族,小学文化海口**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琼山区**农场**分场******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8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某自2017年开始在位于海口市龙华区**路的海口市**贸易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固定区域内的便利超市、商店订货事宜,帮助客户向本公司订货并收取客户货款。2020年1月至5月期间,翁某某多次利用其工作便利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123101.4元,将货款用于个人还债、生活开销等用途。同年5月海口市**贸易有限公司发现未收到货款后催促翁某某上交,翁某某先以疫情期间门店未开门未收取到货款理由推脱,后承认其将货款私自使用,于同年6月15日归还22500元后,继续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归还。

2020年7月31日,海口市**贸易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4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翁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大同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查询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承诺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及货单明细 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货款人民币10060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翁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职务侵占,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9月17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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