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1〕Z63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清市**街道**广场**号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询问是否需要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双方商定1克氯胺酮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另外林某某还需付给翁某某车费人民币100元。之后,被告人翁某某从福清市区驾驶小轿车至福清市**镇**小区附近路段,将约1克氯胺酮贩卖给林某某。因林某某手头不方便,毒资与车费未当场给付。
202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翁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以上述同样条件交易毒品后,驾驶小轿车至福清市**路段,将约1克氯胺酮贩卖给林某某。因林某某手头不方便,仅给付翁某某二次车费共计人民币200元。
2020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翁某某向林某某催讨毒资人民币2000元,因翁某某支付宝帐户无法收取转帐汇款,翁某某遂将其朋友俞某某的支付宝帐号发送给林某某,由林某某通过支付宝转帐毒资人民币2000元至俞某某帐户,再由翁某某通过当场扫码收取人民币2000元毒资。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翁某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广场**号楼**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手机信息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二次贩卖氯胺酮约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直龙
检察官助理:倪秋玲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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