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8月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8月17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翁某某在徐闻县**街道**二路“**水泥店”对面小巷里,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1小包疑似毒品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黄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翁某某身上起获毒资200元、疑似毒品冰毒10小包,从购毒人员黄某某身上起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上述疑似毒品11小包,经称重,总净重3.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毒品毒资等、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建议对扣押毒品、毒资等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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