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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974号

被告人翁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在深圳市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村**号**2018年11月9日因贩卖毒品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贩卖毒品,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证人张某向南山公安举报被告人翁某某贩卖冰毒。2019年9月17日上午,张某与翁某某约定以每克6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购买5克冰毒,事后可以一起吸食,张某向翁微信转账3000元,翁即向上家“勇”(在逃)购买冰毒,通过支微信支付了1600元毒资,余款通过支付宝支付;当天22时许,二人在约定地点福田区梅林新世界丁香园2栋18楼电梯口完成毒品交易时被查获,当场从张某手上缴获锡纸包裹的冰毒一小袋。

经鉴定,涉案冰毒重4.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冰毒;2.书证:受、立案登记,抓获、缴获经过,图片说明书,扣押决定、笔录、清单,称量、取样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判决;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华

2019年12月27

附: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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