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764号
被告人翁某某,绰号光头,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住江西省弋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世界杯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翁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在浙江省诸暨市十七号娱乐会所内,招揽李某某等人以赌比赛输赢的方式聚众赌博,收受投注赌资累计人民币60000元左右。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跃忠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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