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翁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住深圳市**区**大道**号**村**栋**单元**。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翁某某向日本供货商“高某某”、“白某某”、“程某某”等人购买“烟弹”(加热不燃烧卷烟)及烟弹机器。上述供货商收到订单后,委托郑某某(另案处理)等通关团伙通过国际快递渠道伪报走私进境。郑某某通关团伙向日本供货商提供填写国际快递面单需要的虚假的收件人姓名、地址以及包裹的品名、价格等信息,国际快递到达国内后,郑某某通关团伙安排收齐货物,并通过国内物流运至深圳交货给被告人翁某某。被告人翁某某收到货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至供货商提供的国内银行账户。
经整理郑某某团伙记录的烟弹通关信息资料及被告人翁某某电子账本中记录的5件烟弹收货信息,包含国际快递单号、烟弹条数等信息,与郑某某通关团伙记录的信息一致,此5件快递合计245条烟弹,被告人翁某某确认收货人信息为其本人并已签收该批烟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计核,被告人翁某某走私烟弹入境,偷逃税款人民币165,50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快递单证、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雪莲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散页二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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