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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三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路**号**楼**号仓库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大众”、“福特”品牌汽车配件。2019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接权利人举报后在上述仓库将翁某某挡获,随后民警在仓库内查获1749个假冒“大众”商标的汽车配件和77个假冒“福特”商标的汽车配件,并在位于武侯区南桥村二组26号翁某某的办公室内查获台式电脑主机一台、账本两个、汽配产品销售单12份(一式二联)及无型号的标贴756个。根据查获的销售单,显示其已销售的假冒“大众”、“福特”商标的汽车配件的销售金额为10480元,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大众”、“福特”商标的汽车配件的货值金额合计为257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二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小青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电子数据光碟一张、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4.纸质笔记本两本;

5.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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