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翁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监理工程师,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小区**楼**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翁某某在接受福建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驻担任长乐市**路公路工程**、**标段监理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上述标段实际承建方所送财物,并在监管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拨付等事项上为工程承建方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翁某某分别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的标准,收受**路**标段施工方李某某等人以“补贴费”名义贿送的钱款共计90000元。

被告人翁某某在2014年11月左右至2015年12月期间,收受**路**标段施工方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以“补贴费”名义贿送的钱款计17000元,并报销非属施工方支出的工作费用26560元。

2018年3、4月左右,被告人翁某某向李某某退出收受钱款50000元;2019年6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翁某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住处扣押翁某某部分受贿钱款40000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翁某某被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移送给长乐区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银行账户清单、**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标段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合作监理协议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长乐区**路**、**合同段监理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长乐**路**段、**段特殊路基处理段落基桩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监理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路相关路段施工方的财物,金额计人民币133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翁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