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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2019年12月26日因赌博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翁某甲采取在微信上收取“码单”和“码钱”,按照“码单”在网络平台上“买码”的方式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中奖后被告人翁某甲每单能得到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获利,。在2019年度,翁某乙、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总计在翁某甲处购买了115951元的“地下六合彩”,被告人翁某甲从中获利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翁某甲主动向湘乡市公安局退回赃款20000元。

2020年1月7日,湘乡市公安局在被告人翁某甲被行政拘留期间将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翁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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