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二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翁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工作单位:原三亚市**局**服务大厅**,户籍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原河东区**路**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05年7月29日被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翁某甲去向不明,2006年1月24日三亚市公安局对翁某甲采取网上追逃措施。2019年9月25日,翁某甲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抓获。2019年9月27日,三亚市监察委员会指定海棠区监察委员会办理,同日翁某甲被三亚市海棠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执行拘留措施。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海棠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甲自1995年9月起担任原三亚市**局**服务大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给辖区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称税证),同时也收取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现金税款时,应当场向纳税人开具税证,两天内将现金税款存入指定银行,并按时将银行存款单与开具的税证一起交给单位会计人员入账。2005年2月28日至4月8日,翁某甲利用其经手管理税款的职务便利,采取积压税证不入账的方式,将收取的部分现金税款挪归个人使用,案发后去向不明。经司法会计鉴定,翁某甲涉嫌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44995.58元。被挪用的公款至今没有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合同制工人招工审批表、已开具但税款尚未入库的完税证(复印件)、电脑税票(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陈某某、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书(检技鉴会〔2008〕3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龚宏海
书 记 员:李志娇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翁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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