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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翁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7时许,被告人翁某甲与其母亲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陈某甲与徐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门口的村道巷子里互相拉扯,被告人翁某甲见状上前到二人中间用膝盖顶了陈某甲胸部两下致伤。经鉴定,陈某甲损伤表现为擦伤和闭合性骨折,胸部左侧四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翁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吴菁敏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翁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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