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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翁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翁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情况下,购买了一个容量10吨的油罐用于存放其私自购买的柴油,并借用其姐翁某乙车牌号为桂B****5的小型客车进行私自改装后用于非法销售柴油。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翁某甲非法销售柴油约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家龙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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