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翁武腾,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武腾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武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翁武腾到晋江市**街道**社区**广场,通过撬开店门先后进入被害人蔡某某经营的**店及被害人欧某某经营的**店内,分别盗走现金人民币717元以及人民币1300元。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翁武腾在宁德动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到上述被盗现金中的人民币1100元,后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翁武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现金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清单、监控截图、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武腾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翁武腾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武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武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武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武腾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翁武腾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翁武腾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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