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翁琼东,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街**号,2005年7月12日翁琼东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辩护人蔡开信,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1810032417。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琼东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2月1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3月15日至3月29日);于2019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于2019年6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 于2019年8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翁琼东与朋友在海口市美兰区**镇**大酒店KTV**包厢喝酒时,冯某某带数人进入该包厢,后冯某某一方因先前矛盾与翁琼东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翁琼东离开包厢跑到酒店门口后看到冯某某等人跟过来,便从车上拿出先前购买用于打猎的两把火药枪,朝冯某某开一枪,击中冯某某胸部。冯某某等人冲上去将翁琼东手中枪支抢走,并殴打翁琼东。2018年11月6日,翁琼东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门诊病历、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翁琼东的供述与辩解;
5.枪弹性能检验鉴定书2份;
6.勘验、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琼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并在公共场所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翁琼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翁琼东有前科;非法持有枪支并在公共场所使用,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翁琼东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2019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含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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