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翁祖厦,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5018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赌博罪,2010年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吸毒,2014年4月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串通投标罪,2014年12月2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赌博,2019年10月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2020年4月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毒,2020年8月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转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朝武,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50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吸毒、无证驾驶,于2015年3月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2015年6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2月2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赌博,2020年5月26日、5月27日各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疫情暂缓执行),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501271959********,汉族,小学文化,福清市**局退休职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2020年3月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501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2016年分别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赌博,2020年3月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祖厦、林某甲、李朝武、何某甲、李某甲、林某乙、叶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起,被告人翁祖厦、林某甲共同在福清市**镇**村**村**村**村等地开设赌场,组织赌徒以扑克牌拨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翁祖厦、林某甲以每天工资500元雇请被告人何某甲在赌场帮忙抽头约五天,通过被告人李朝武以每天工资200元雇请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帮忙望风、接送赌徒两天。被告人叶某某受翁祖厦指使,在赌场发放高利贷给赌徒用于赌博,已收取利息约人民币800元。至2020年4月底,被告人翁祖厦、林某甲组织陈某甲、施某乙等二十多人在上述赌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约人民币12000元,其中付给被告人何某甲工资约人民币2500元,通过被告人李朝武付给被告人李某甲工资人民币400元,翁祖厦、林某甲各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2.2020年4月30日起,被告人翁祖厦先后在福清市**镇**村**村**号开设赌场,组织赌徒以扑克牌拨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翁祖厦以每天人民币300元雇请被告人何某甲在赌场帮忙抽头四天,以每天人民币300元租用被告人林某乙的场地用于赌博并雇请林某乙望风两天,通过被告人李朝武以每天人民币300元雇请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望风、接送赌徒、购买生活用品四天,通过被告人李朝武以每天人民币300元雇请同案人曹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望风、接送赌徒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受被告人翁祖厦指使,在赌场内帮其放高利贷给赌徒用于赌博,已收取利息人民币100元。至2020年5月3日,被告人翁祖厦共组织陈某甲、施某乙等二十多人在上述赌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约人民币10000元,其中付给被告人何某甲工资人民币900元,通过被告人李朝武付给被告人李某甲工资人民币900元、付给曹宗群工资人民币300元,付给被告人林某乙人民币300元,翁祖厦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
2020年5月3日15时许,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镇**村**号内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翁祖厦、何某甲、李朝武、刘某某、叶某某及20多名赌徒,扣押现金人民币68640元及赌具扑克牌等。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林某乙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向玉屏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向玉屏派出所投案。八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币9000元。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林某乙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币300元。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币1300元。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翁祖厦、何某甲分别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币4000元和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甲、施某甲、杨某某、陈某甲、施某乙、赵某某、陈某乙、林某丙、王某乙、翁某某、王某丙、林某丁、陈某丙、李某丙、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翁祖厦、林某甲、李朝武、何某甲、李某甲、林某乙、叶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祖厦、林某甲、李朝武、何某甲、李某甲、林某乙、叶某某、刘某某共同开设赌场,从中抽头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祖厦、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甲、李朝武、李某甲、叶某某、林某乙、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翁祖厦、李朝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翁祖厦、李朝武、何某甲、林某乙、叶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祖厦、林某甲、李朝武、何某甲、李某甲、林某乙、叶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翁祖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甲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朝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甲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乙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叶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甲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0年11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翁祖厦、林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朝武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8019****;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770502****;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8572****;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8059****;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75015****;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县**村**号,联系电话1311591****。
2.卷宗9册共计11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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