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94号
被告人翁英,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广场**楼**座**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英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28日、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9日、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翁英在本市白云区**街**皮具城**区**档口和**街的**大厦**仓库内,仓储、销售假冒“GUCCI”等注册商标的皮包等商品。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抓获翁英,后又从其身上及上述仓库内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857个及销售用单据113本、手机8台、平板电脑5台等物品。经审计,2017年3月12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翁英共计销售了假冒“GUCCI”等注册商标的皮包等商品13912个,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5561925.10元,现场缴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857个,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276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理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翁英的供述及辩解;
6.其他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英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翁英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杏华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翁英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光盘资料六张及U盘资料1个。
3.缴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857个等物品,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销售用单据113本、手机8台、平板电脑5台等物品,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收缴。
5.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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