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翁锦煌,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锦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15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翁锦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锦煌为非法牟利,自2018年10月起,伙同同案人陈某甲、辜某甲、林某甲(均已判决)、辜某乙、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在其家中利用手机微信软件,组建“一元2分底”微信赌博群,并设立赌博规则,通过在微信群中发“牛牛纸牌”的游戏链接方式,纠集违法人员陈某乙、林某己、林某庚(均己另作处理)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翁锦煌担任该微信赌博群的股东、管理员及财务,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翁锦煌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62094元;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赌资累计人民币699572元。
被告人翁锦煌于2019年11月12日在潮安区东凤镇龙甲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相关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辜某甲、林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锦煌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锦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锦煌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锦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翁锦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锦煌三年以上三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荣浩
2020年5月1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翁锦煌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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