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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青次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翁青次仁,男性,藏族,文盲,务农,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7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县****村。2020年8月29日,炉霍县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翁青次仁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同日对被告人翁青次仁的住房进行搜查并搜查出两把枪支和军用子弹204发子弹。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翁青次仁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青次仁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青次仁在20多年前从一个不认识的人那里购买了一只单筒长枪。10年前在一个不认识的人那里购买了一只射钉枪。后来陆陆续续购买了204发子弹并一直持有。

经鉴定:送检自编号1#Y疑似枪支是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推动铅弹完成有效击发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送检自编2#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枪的非军用、猎枪改制7.62mm步枪,具有杀伤力。送检的204枚疑似弹药均为军用、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青次仁持有两把枪支和二百零四发子弹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绒扎西

检察官助理:王琦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检察院补充卷1册。

3.光碟2张。

4.涉案枪支两把、子弹204发。

5.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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