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一刑诉〔2018〕66号
被告人翟万程(曾用名李晓东,绰号“小电”),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4********,汉族,山西省浑源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原城区**路**号**单元**号,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街**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看守所,同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万程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6月29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7月29日、9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8月29日、10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万程与被害人张某甲系同学、同事关系。1997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翟万程与被害人张某甲在张位于原大同市城区**街**号院的租住房内饮酒,二人酒后发生争执,翟持尖刀连续捅刺张胸、背部等处,致张倒地,后翟携带凶器逃离现场。张送医后被确诊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主因锐器刺伤左胸外侧部致腹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翟万程逃跑后,以“李晓东”身份藏匿生活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018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谷某某、张某乙、徐某甲、徐某乙、贾某甲、贾某乙、杨某某、曹某某、翟某乙、翟某丙、边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翟万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万程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军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翟万程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单页材料捌拾肆页,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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