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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东生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东生,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97********,汉族,小学文化, 系黑龙江省桦川县**镇**村农民,住该村。日因盗窃被桦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元; 日因盗窃被桦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元;日因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日,因盗窃罪被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元。2018年12月11日因盗窃罪被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东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谷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翟东生在桦川县**镇**网吧东侧大厅内趁被害人谷某某睡觉之机将其胸前的一部苹果7PLUS金色手机盗走,销赃得款300元钱被其用于个人生活。案发后,侦查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钱 。

经侦查,被告人翟东生于2019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在桦川县菜市场被桦川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翟东生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东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东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翟东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翟东生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翟东生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区间内判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法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翟东生现羁押在何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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