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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天全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翟天全,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2011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16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3月12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15日,因吸毒被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原中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千元;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壹仟元,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9日,犯盗窃罪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壹千五百元,202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天全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翟天全在银川市兴庆区**与**巷交叉口尾随被害人吴某某,后乘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将被害人装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黑色oppoA92S手机盗走逃离现场,后销赃得款5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黑色oppoA92S价值为人民币1600元。

2020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翟天全在银川市兴庆区**家园小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翟天全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天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天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是扒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天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翟天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天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天全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华东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翟天全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案发现场视频等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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